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06號

給付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告
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告
新太系統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