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李世貴、陳翠琪、張惠閔
- 當事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為成工程有限公司、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37號原 告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同上 被 告 為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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