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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世貴陳翠琪張惠閔

  • 當事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為成工程有限公司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37號原   告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同上 被   告 為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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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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