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 告 立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自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