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旭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敏 被 告 陳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