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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6號

原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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