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99號
- 原告
- 劉佳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