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99號
- 原告
- 鍾梅英
- 原告
- 詹素貞
- 原告
- 詹順棋
- 原告
- 詹勳照
- 被告
- 承楊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至仁
- 被告
- 林繼斌
- 被告
- 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奕廷
- 被告
- 莊英安
- 被告
- 暉煜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龍細
- 被告
- 紀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