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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告
鍾梅英
原告
詹素貞
原告
詹順棋
原告
詹勳照
被告
承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至仁
被告
林繼斌
被告
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被告
莊英安
被告
暉煜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紀龍細
被告
紀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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