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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財旺張誌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原告
許恆泰
被告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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