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原 告 名益起重工程行即邱靜怡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德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