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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

原告
名益起重工程行即邱靜怡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德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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