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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名益起重工程行即邱靜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8號原   告 名益起重工程行即邱靜怡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德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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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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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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