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79號
- 原告
- 黃步藤
- 被告
-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承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備位聲明則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5 萬元,且其先備位聲明為選擇之關係,則依上開法律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即應以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元(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