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1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3號

原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被告
中國台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