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57號原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被 告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