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黃勝家
- 原告
- 黃茂男
- 原告
- 黃國仁
- 原告
- 黃國明
- 原告
- 陳阿平
- 被告
- 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枝
- 被告
- 黃燦燃
黃燦輝
黃燦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2,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