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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告
黃勝家
原告
黃茂男
原告
黃國仁
原告
黃國明
原告
陳阿平
被告
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枝
被告
黃燦燃

      黃燦輝

      黃燦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2,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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