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1號

原告
王麗萍
被告
陳俗佑

      郭吳真真

      黃秀美

      孫德法

      黃智揚

      汪玉領

      葉娟娟

      陳怡靜

      陳森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陳報由展奕工程有限公司及建宜油漆工程行為修繕公寓頂樓屋頂共用部分所需費用分別提出之估(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陸佰元(計算式:136,600+136,000+9,000=28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