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蕭胤瑮
- 原告王麗萍
- 被告陳俗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81號原 告 王麗萍 被 告 陳俗佑 郭吳真真 黃秀美 孫德法 黃智揚 汪玉領 葉娟娟 陳怡靜 陳森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陳報由展奕工程有限公司及建宜油漆工程行為修繕公寓頂樓屋頂共用部分所需費用分別提出之估(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陸佰元(計算式:136,600+136,000+9,000=28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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