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3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3號

原告
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容
被告
林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予原告,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因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等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