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
- 原告
- 王宇晴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佳筠
- 被告
- 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嗣民
- 被告
- 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嗣民
- 被告
- 李嘉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