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 當事人王宇晴、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原 告 王宇晴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趙佳筠 被 告 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陳嗣民 被 告 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嗣民 被 告 李嘉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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