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
- 原告
-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光
- 原告
-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光
- 被告
-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二、原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