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梁志光
- 當事人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原 告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被 告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二、原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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