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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 當事人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5號原   告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被   告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二、原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壹佰柒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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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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