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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52號

原告
林育生
被告
溫皓麟
被告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全
被告
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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