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80號原 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郭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