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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2號

原告
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慶豐
被告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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