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30號原 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若望、楊嘉慧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