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40號
- 原告
- 明善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利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26,792,865元【計算式:342,567 +16,532,720+7,168,576 +2,749,002 =26,792,865】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792,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7,840 元(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