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90號原 告 劉興明 被 告 廖仁興即聖元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