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18號
- 原告
- 王福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 被告
-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阿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揆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均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