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46號
- 原告
- 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漢
- 被告
-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鴻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