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29號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被 告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訓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8,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9,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