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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黃振康葉牧耕林明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63號原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菁茵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 被   告 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被   告 黃振康 被   告 葉牧耕 被   告 林明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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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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