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66號
- 原告
- 楊義湧
- 被告
- 智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