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03號原 告 湯普堂 被 告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新北市○○區○○○○○000 ○○○○○○000 號調解書,本件最終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