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原 告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6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