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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29號

原告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6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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