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嘉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雯
- 訴訟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上列原告嘉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惠珍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上列原告嘉品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惠珍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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