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63號
- 原告
-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超群
- 被告
-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