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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張谷輔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63號

原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被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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