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63號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