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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9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1號

聲請人
徐天祿
聲請人
連秀芳
聲請人
徐啟瑞
聲請人
徐啟文
聲請人
徐玉娟
相對人
生進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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