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加藤匠
- 原告游誌強
- 被告林德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游誌強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 告 林德仁 林德慶 林德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瓐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