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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3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31號

原告
何昆懋
被告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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