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原 告 功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憲治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林宜萱律師 被 告 捷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22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提出面額為63萬2064元之支票予原告。上開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2242元;上開第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2064元。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