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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陳名揚

  • 原告
    輝昌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7號原   告 輝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被   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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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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