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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7號

原告
輝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被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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