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6號
- 原告
- 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英聰
- 被告
- 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勳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參萬肆仟伍佰零參元肆角伍分,折合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 年12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647元計算,計算式:134,503.45美元×31.647=4,256,63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