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憶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聰 被 告 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勳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參萬肆仟伍佰零參元肆角伍分,折合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 年12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647元計算,計算式:134,503.45美元×31.647=4,256,63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