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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02號

給付運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02號

原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告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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