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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原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被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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