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 原告
-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菁
- 被告
-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