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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4號

原告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一、上列原告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貳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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