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00號
- 原告
- 許瑀蘋
- 訴訟代理人
- 周紫涵律師
- 被告
- 永昕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劉柏壽
劉芯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出之更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萬9,000元(計算式:2,000,000+349,500+349,500=2,69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