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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02號

原告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峯
被告
陳永城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0,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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