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02號原 告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峯 被 告 陳永城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0,3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