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
- 原告
- 張瓊芝
- 被告
-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被告
-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