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原 告 張瓊芝 被 告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 告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