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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

返還房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90號

原告
張瓊芝
被告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告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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