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原 告 楊東霖 孫唯軒 孫唯航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 告 張曉芬 吳麗雲 林從胤 張仲宏 蘇月鳳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珠 原 告 郭雅萍 陳姵璇 汪海鋒 汪大年 汪憲台 王淵謨 汪海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吳孟良律師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附附表二之先位聲明請求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51,167,398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 起訴狀所附附表二之備位聲明請求金額共計94,215,398元,揆諸上列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即壹億伍仟壹佰壹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