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原 告 楊東霖 孫唯軒 孫唯航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 告 張曉芬 吳麗雲 林從胤 張仲宏 蘇月鳳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珠 原 告 郭雅萍 陳姵璇 汪海鋒 汪大年 汪憲台 王淵謨 汪海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貳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