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 告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被 告 蕭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