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6號原 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