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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貴魏俊明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
優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仕杰

一、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閣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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