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優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仕杰
一、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閣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