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4號聲 請 人 李明釧 顏坤標 潘永德 周文蘭 相 對 人 佳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眞